股权转让七种常见方法降低税负
这篇文章给大家展开说说股权转让,我们有哪些方法可以降低税负,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01股权转让涉税政策
(一)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注意:就是股权利转让先申报纳税,然后做工商变更登记。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二)计税依据: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02企业实操税务处理风险
(一)低价转让规避个税风险
由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少交税,自然人转让股权由于是私下交易,交易双方往往通过签订虚假转让合同以规避个人所得税。合同中股权转让的价格明显偏低,导致少交税。但这样处理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理由如下:对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局可以依法核定。
政策依据:根据国税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二)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方法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属于股权转让价格偏低有正当理由情况
根据国税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四)税局对股权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方法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
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03股权转让七种常见方法降低股东税负
(一)寻找正当理由低价转让降低股东交税成本
例1:甲自然人于2015年与自然人乙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出资200万,占20%的股权比例,乙出资800万元,占80%的股权比例。由于连续多年盈利,至2020年底,公司净资产已经达到了人民币10000万元。现甲准备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以3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
(1)税务筹划前
甲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3000-200))×20%=560(万元)
分析:
此种形式转让个税税负很重,若双方为少交税采取低价转让股权的方法若又无正当理由,将会面临税务核查风险,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交易价格而向纳税义务人发出征缴通知书,情节严重的还会触发犯罪。 (2)实施税务筹划
思路:找到合理理由降低转让价格避税。
我们知道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低价转让:
方法1:
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张总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在这种情形下股权转让价为零是可以的。
具体操作办法: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赡养、抚养关系的出示)。 方法2:
如果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具体操作办法:公司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证明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本案例公司连续盈利,生产经营没有受到重大影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此种方法行不通。
方法3:
其他合理原因,比如虽然公司盈利,但是若是公司的一笔很大的应收账款确定无法回收(如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注销、通过执行程序有效的判决仍无法得到执行等),此种情形下,由于会发生坏账损失对净资产有抵减作用,这样便有合理理由解释为何可以将股权交易价格低于公司原来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部分的原因。
结论:方法1和方法3可以选择,但是可选择的空间有限。 (二)通过知识产权评估增资增加股权原值降低股东交税成本
原股东可以在转让股权前,将预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对公司进行增资,原股东通过这些等非现金出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非现金出资依法需要评估,而评估可以通过人为可控的评估价格加大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增大原值以实现股权转让抵减原值的效果,从而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极大限度地降低转让所得从而降低税金。
注意:若原股东采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以减少与股权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实际上是逃避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的纳税义务所以行不通。
相关政策: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